监护权返回
为保障年满十八岁或以上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 (智障或精神紊乱人士,统称“无行为能力”)的财务、医疗或牙科治疗等福利事宜之处理,该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亲属、註册社会工作者、註册医生或社会福利署的公职人员均可以向监护委员会提出监护令申请。
监护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安排聆讯以决定是否需要为当事人委任监护人;如有需要的话,委员会会同时考虑监护人的人选及监护人应被授予的权力范围等。如无需要作出监护令,委员会可撤销是次的申请。
详情请浏览监护委员会网页: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content.aspx?id=home&lang=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