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返回
為保障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智障或精神紊亂人士,統稱“無行為能力”)的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等福利事宜之處理,該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醫生或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均可以向監護委員會提出監護令申請。
監護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將安排聆訊以決定是否需要為當事人委任監護人;如有需要的話,委員會會同時考慮監護人的人選及監護人應被授予的權力範圍等。如無需要作出監護令,委員會可撤銷是次的申請。
詳情請瀏覽監護委員會網頁:www.adultguardianship.org.hk/content.aspx?id=home&lang=tc